8月18日,上海市公安局發(fā)布了最新的《上海市公安局關(guān)于執(zhí)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(guī)定》,本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,有效期5年。較上版,新版投靠落戶政策共有4處變動,主要是放寬了計劃生育相關(guān)的要求。具體修改如下:
![圖片[1]-投靠落戶上海政策變動,計劃生育放寬,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!-落滬窩](/wp-content/uploads/2023/08/image-40-800x341.png)
一、將第一部分“關(guān)于子女投靠”第三項修改為:
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(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)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已隨外省市父(母)辦理出生登記,現(xiàn)要求投靠本市父(母)落戶的,可準予在父(母)戶口所在地落戶。
本市一方因死亡、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,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,可以在本市(外)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;如(外)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,可在本人、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
原政策: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(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)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按下列規(guī)定辦理:
1.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,該子女取得《獨生子女證》,或其父(母)取得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的,可以在父(母)戶口所在地落戶;
2.本市一方因死亡、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,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,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,可以在本市(外)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;如(外)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,可在本人、親屬或愿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。
二、將第一部分“關(guān)于子女投靠”第四項修改為:
父(母)遷滬落戶時,對其生育的未成年子(女)擁有撫養(yǎng)權(quán)滿5年,且該子女隨繼父(母)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。
原政策:父(母)遷滬落戶時,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(女),其父(母)擁有撫養(yǎng)權(quán)滿5年,且其隨繼父(母)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。
三、將第四部分“其他”第六項修改為:
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,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,其與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。
原政策:符合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申請人,其戶口被批準回滬落戶時,除本規(guī)定“一、關(guān)于子女投靠(四)”的情形外,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。
*一、關(guān)于子女投靠(四):父(母)遷滬落戶時,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(女),其父(母)擁有撫養(yǎng)權(quán)滿5年,且其隨繼父(母)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。
四、刪去第四部分“其他”第七項中的但書規(guī)定。
原政策:(七)本規(guī)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適用于外省市配偶是農(nóng)業(yè)戶口人員,或非農(nóng)業(yè)戶口的無業(yè)人員,或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、或男性年滿60周歲、女性年滿55周歲的人員。但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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